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史庚勇诉被告南京洪华占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6-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128之一

南京洪华占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史庚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4251元;2、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万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