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571号
周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珈南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6.1-2022.11.10欠缴房屋使用/占用费、中庭使用费共人民币609383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7.10-2022.11.10欠缴户外广告牌制作安装费及电费/位置使用费人民币29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装修垫资款人民币7000元;判令被告承担会员卡预售不当得利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承办法官:徐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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