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675号
周龙才、吴明刚、童子和:
本院受理原告吴明金诉被告周龙才、吴明刚、童子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合计209851.39元(包含医疗费63468.99元,误工费19152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083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2100元由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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