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亚美特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建平、许成哲、常州市诚瑞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5-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705号

江苏亚美特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建平、许成哲、常州市诚瑞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亚美特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建平、许成哲、常州市诚瑞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江苏亚美特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133600元;2、 请求判令被告江苏亚美特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5680元(2713600元*5%),保全担保服务费6400元,律师费6000元;以上两项合计2281680元;3、原告有权对合同编号为3122109317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的租赁清单内的所有租赁物进行处理,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江苏亚美特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 请求判令被告许建平、许成哲、常州市诚瑞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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