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学军诉被告林玉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5-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179号

林玉忠:

本院对原告刘学军诉被告林玉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玉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刘学军办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汤家路99号01幢1单元501室不动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刘学军名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