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117号
江苏百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斌、吴长伟、陆玉龙:
本院对原告南京长江消防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百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斌、吴长伟、陆玉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长江消防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逾期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025-83768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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