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破9号
本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3)苏0111破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浦星塑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3)苏0111破9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与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南京浦星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谢世豪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南京浦星塑胶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在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南京浦星塑胶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7月4日下午15时整,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南京浦星塑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者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管理人将依法进行追究。
南京浦星塑胶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南京浦星塑胶有限公司应当自本案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公司债务。
南京浦星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本公告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
自本公告之日起,南京浦星塑胶有限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切与经营相关的印章全部作废失效,以管理人出具印章为准。
南京浦星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及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20层E座,邮政编码:210029,殷律师,联系电话:15251870146; 谢律师,联系电话:13805184603。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