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91号
南京午宏建设有限公司、古宏军:
梁怀军诉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你们系第三人。本院受理该案后作出了(2022)苏011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梁怀军提起上诉,二审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1民终123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南京午宏建设有限公司、古宏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于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款项交至本院账户(开户名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3263610016785429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路支行)。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