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23)苏0111民初2367号
荆志文、戚园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素梅诉被告荆志文、戚园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赠与被告二人民币2万元的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向原告返还2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原告为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差旅费等合理维权费用暂定3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