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7号
南京江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世春、韩道卫: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硕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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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