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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文佳诉被告南京明匠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5-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541号

南京明匠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周文佳诉被告南京明匠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文佳与被告南京明匠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明匠汇主材代购协议>;二、被告南京明匠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周文佳违约金3000元;三、被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周文佳履约保证金10232元;四、驳回原告周文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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