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795号
宗英秀: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被告宗英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费4155.8元、违约金1246.7元,共计5402.5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41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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