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建军诉被告尹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5-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949

尹海军

本院受理胡建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尹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建军支付货款140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40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尹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四二十八

 

 

 

承办法官:成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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