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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保霞诉被告张国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5-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258号

张国营:

本院对原告张保霞与被告张国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525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保霞支付欠付租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国营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日给付原告张保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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