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482号
阚加贵:
本院受理原告陈义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阚加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陈义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义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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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