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180号
杨廷志、陈东波、广州芈尚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泽弘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廷志、陈东波、广州芈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芈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泽弘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206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廷志、陈东波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泽弘服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4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5674元,由被告广州芈尚服饰有限公司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靳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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