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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泉县侃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东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4-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157

胡东晨

       本院对原告临泉县侃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东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1157号民事判决被告胡东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泉县侃蒙商贸有限公司剩余手机款114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尚未支付的手机款为基数,自2023年2月23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驳回原告临泉县侃蒙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七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