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973号
林安贞:
本院受理原告李孝凡诉被告林安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起诉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