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苏春景诉被告童义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4-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823

童义志

本院受理原告苏春景诉被告童义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人工工资17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十九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