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382号
江苏东昊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显亮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吊装费31400元,并支付从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