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452号
檀龙、赵振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网商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檀龙、赵振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檀龙、赵振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网商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03528.52元;二、被告檀龙、赵振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网商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以103 528.52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9日起支付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998元,保全费1194.39元,合计4192.39元,由原告广州网商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9元,被告檀龙、赵振莉共同负担3833.3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