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411号
刘同任、张旭:
本院受理原告赵祖德诉被告刘同任、第三人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61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5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22年8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8月2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2、请求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双塘路19号皇册家园2幢4单元1102室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被告欠原告的借款本金500000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