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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被告王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4-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926

王加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9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加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物业服务费4155元;二、被告王加芳自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违约金(以415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1246.5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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