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909号
南京速中优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南京速中优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南京速中优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签订的保单号为332012203060001608的车辆商业保险合同;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被告南京速中优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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