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韩雪明诉被告南京俚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4-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817

南京俚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雪明与被告南京俚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剩余款项118440元整,并支付以1184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1年期LPR计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