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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987号

杨俊倩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1月1日-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4035元;2.判令被告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用的0.5‰缴纳违约金;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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