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高开潮诉被告南京港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孝山、刘金宝、徐升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42号

南京港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开潮与被告南京港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孝山、刘金宝、徐升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南京港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孝山、刘金宝、徐升满偿还原告货款59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972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三月二十三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