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勤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培洁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3-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477号

南京勤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培洁

       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勤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培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南京勤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974393.19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3月10日利息为34691.8元;自2022年3月11日起,以974393.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培洁对被告南京勤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82元,由被告南京勤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培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月二十三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