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824号
韦佳升、魏宁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韦佳升、魏宁玲清偿原告全部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6299.4元,罚息5040.82元,复利194.92元,合计301535. 14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韦佳升、魏宁玲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0元及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