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37号
南京璐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孔璐:
本院对原告王月双与被告南京璐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孔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南京璐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孔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月双退还购沙款156000元,并支付违约损失(以15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万元为上限);2、驳回原告王月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