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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月双诉被告南京璐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孔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3-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137

南京璐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孔璐

       本院对原告王月双与被告南京璐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孔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南京璐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孔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月双退还购沙款156000元,并支付违约损失(以15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万元为上限);2、驳回原告王月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十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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