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28号
薛丰模:
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薛丰模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薛丰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理赔款257187.83元;二、被告薛丰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欠缴保费7687.53元;三、被告薛丰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57187.83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74元,由被告薛丰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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