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823号
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成祥、颜红兵:
本院对原告南京联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成祥、颜红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联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79753.84元及利息(以1179753.8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92206.15元为上限);2、被告朱成祥对被告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南京联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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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