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823号
王国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国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公积金贷款)363474.82元、利息2964.35元及逾期利息(以363474.8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借款本金(商业贷款)263770.5元,利息4861.77元(以26377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35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园胜路1号12幢一单元1302室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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