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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浦支行诉被告陶志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3-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545

陶志臣

本院对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浦支行诉被告陶志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陶志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浦支行支付欠款本金192962.87及截至2022年11月3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4365.34元,合计207328.21元并自2022114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被告陶志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浦支行支付律师费2588.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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