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61号
申佳宝: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阿三车行诉被告申佳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购车款2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