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462号
余天乐:
本院受理胡庆志诉你、王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书【一、 被告余天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庆志货款18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金平对被告余天乐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胡庆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被告余天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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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