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德林诉黄冉、安徽省聚盟同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荣滕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3-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648

安徽省聚盟同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荣滕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林黄冉、安徽省聚盟同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荣滕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德林各项损失合计292639.29元;二、被告黄冉、安徽省聚盟同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荣滕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王德林鉴定费损失1530元;三、驳回原告王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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