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83号
南京市浦口区红秀饭店、卞红秀、方名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强胜食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855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陈礼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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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