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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王剑壁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3-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948号

王剑壁

本院受理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物业合同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物业费10676.10元,公摊水电费693.10元,合计:  11369.2元。2、 本案诉讼费用及5%滞纳金由被告方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