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来德利农业发展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平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570号

林平隆:

本院受理原告来德利农业发展南京有限公司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林平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来德利农业发展南京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904元;二、被告林平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来德利农业发展南京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6904元为基础,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2年3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987元,由被告林平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