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46号
孙希文、李茹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暖魔方南京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前述被告连带向原告缴纳出资额人民币595265.0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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