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326号
莫念初:
本院受理原告龚仁霞诉被告莫念初、葛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莫念初于2021年5月2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将财产(即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丹桂路19号27幢2单元606室房屋)无偿转让给被告葛平的行为;二、 被告葛平在所得财产4800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龚仁霞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516元,由被告莫念初、葛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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