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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之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2-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5253

赵之学

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之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5253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之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030.3元、公共能耗费512.5元,合计4542.8元;二、被告赵之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542.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之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二月七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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