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253号
赵之学:
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之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之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030.3元、公共能耗费512.5元,合计4542.8元;二、被告赵之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542.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之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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