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朱立金诉被告南京轩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2-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919号

南京轩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朱立金诉被告南京轩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轩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朱立金装修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朱立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