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悦诉被告范作栋、南京维福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2-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847

范作栋、南京维福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陈悦诉被告范作栋、南京维福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范作栋、南京维福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悦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2、被告范作栋、南京维福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悦支付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9月28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2年9月1日止,总计以8万元为上限);3、驳回原告陈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