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452号
赵振莉、檀龙: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网商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檀龙、赵振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合计103528.52元(共三笔代偿款,分别为人民币13120.03元、13120.03元、77288.46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最后一笔代偿日次日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人民币合计31349.73元(以代偿款人民币103528.52元为基数,暂计至2022年9月20日,共计855日,按照年利率8.50%加收50%即12.75%的标准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4878.25元。4、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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