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824号
杜泽民、孙多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浦石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杜泽民、孙多海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杜泽民立即归还互助金本金182332元,并支付资金使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互助金本金及资金使用费全部付清时止);2、请求判决被告杜泽民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用10000元;3、请求判决被告孙多海对被告杜泽民所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