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938号
谢国庆:
本院对原告王明友诉被告谢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谢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明友归还欠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被告谢国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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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