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275号
蒋晓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张长年借款本金2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长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4元,由被告蒋晓飞负担6200元,由原告张长年负担1414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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