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853号
刘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刘小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付的车辆维修费24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